金質獎特優工程參訪【寶高智慧園區】
營建管理季刊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Journal
工程爭議鑑定委託
Project Identification
得獎人員名錄
List of awardees
2022預定工作計畫
Scheduled work plan for 2022
本會宗旨
結合從事營建管理工作之學術、工程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營建品質之提昇。
研究營建業之經營管理及推動其發展事宜。
協助政府研訂營建管理相關之法令。
培育營建管理之人才,並出版相關之書刊。
推動國際及海峽兩岸營建管理技術之合作及交流。
本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結合從事營建管理工作之學術、工程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營建品質之提昇。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營建業之經營管理及推動其發展事宜。
二、協助政府研訂營建管理相關之法令。
三、培育營建管理之人才,並出版相關之書刊。
四、推動國際及海峽兩岸營建管理技術之合作及交流。
五、受委託辦理工程爭議鑑定與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公共程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畢業從事營建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名譽會員: 凡對營建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準 會 員: 高中(職)畢業從事營建工作雖未滿五年,但因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準會員。準會員兩年以後可自動升正式會員。準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五、學生會員: 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四年級以上)之在校學生,因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視名額多寡斟酌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自動升為正式會員。學生會員除繳納會員常年會費為會員之半數外,其他權利、義務均與會員相同。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名譽會員、準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應繳會費而未繳者,停止其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為出會。
第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三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選舉之候選人,均應為本會會員,經司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列名候選。而後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法分別選舉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理事會並得聘用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及執行秘書人選由各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分會設分會長、副分會長各一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均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為限。
分會之任務,以協助本會推動本章程第五條所列各項任務為主,並執行所在地區之會員連繫服務事項。
分會受本會之指揮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與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理事長在任期間對會務有重大貢獻者卸任後得經理事會通過聘任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邀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分會長列席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整。
團體會員免繳納。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當屆會員大會前一個月繳納,均由本會掣給正式收據。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得永久免繳會費。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繳納數額,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93002166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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